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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权益
新维权时代:我的物业我做主
2010-01-06 13: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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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管理费:76岁老人成“维权先锋”
  家住广州番禺区丽江花园的76岁老人刘演发,本想退休后在这个幽静的小区安享晚年,没想到却遭遇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战争,从2004年持续至今。
  2004年9月,广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规定有电梯的物业每月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96元/平方米。而在丽江花园的各个非别墅小区中,物管费最贵的达2.76元/平方米。刘演发觉得不对劲,便拿着报纸到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结果碰了一鼻子的灰。于是,他串联起经常一起打牌、锻炼的老人,并自己印刷了一批宣传材料张贴散发,和其他几个老人组织发起维权小组,发出了从2005年开始拒绝按旧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倡议,并征集了3000多住户的签名。
  2005年6月7日,丽江物业管理公司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将刘演发告上法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物管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消息传来,这群平均年龄超过60岁的维权老人欢欣鼓舞。
  物业费的较量,业主胜利了。但在较量的过程中,大家发觉,必须入主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把持的业主委员会,夺回小区话语权,才能真正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于是,刘演发等11名老人成立了“丽江还原业主大会筹备组”。这是一条更为艰难的路,抗争至今仍未平息。因为刘演发身体不好,另一名叫杨为勤的老人接过了维权的接力棒,带着老人们在小区里散发传单、做维权宣传呼吁“业主的权益只能靠业主维护。”
  从一个“连过马路都不会违章”的老人,到因拒交物业管理费两次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到最后赢得了官司,到带领大家争取话语权。刘演发成了小区业主维权的“一面旗帜”。也成了老年人从依附组织、从习惯于被管理到“民主意识觉醒”的标志性人物。

状告物业:我有没有权利不用暖气?
  统一供暖,统一费制,这在各个小区几乎是一个通行的制度,即使有人嫌暖气费太贵,也只能无所指地抱怨几句,无可奈何。2007年的冬天却有个71岁的老人,对这项费用开口拒绝,开了业主状告物业的先河。
  赵栋老人家住西北兵工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家属院内,有一套单位分配的101平米的住房。本来每月1000多元退休金、养老金,就只是够用。自2007年冬季单位家属院取消了福利供暖,负担顿时加重了。“暖气费1600块钱左右,如果把两次管网的费用加上,就是2200块钱左右。实在吃不消啊!”赵栋向物业公司提出停止向他家供暖、拆除暖气片。
  “不可能为你一家停止供暖,暖气片也不可能拆除。我们是按面积统一收费的,后面80多户都是这样。”物业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并要求他按标准缴纳暖气费。老人憋了一肚子气,“用不用暖气是我自己的事情,凭什么他们说了算?”老伴儿怕招来麻烦,就劝他不要“搞特殊”。赵栋不甘心,到法律援助所咨询了一番之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纸讼书将物业公司告到了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己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供暖是一项生活服务,那么它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最后,老人打赢了官司。
  很多老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往往心里别扭却又无可奈何。“如果我们不懂法,自认倒霉,肯定是自己吃亏。”赵栋老人掩饰不住成功的喜悦,“即使告不赢,那也要弄个明明白白。法院就是一个讲理的地儿,俺就是要讨个说法。”现在他喜欢上了翻阅法律书籍。就是通过这些书和电视上的法律节目,他才知道了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而不是“管理”业主的。而目前普遍存在业主不能真正当家作主的状况,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受制于物业,被迫接受物业公司不合理的规定。“我们老年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栋向同龄人建议说。

维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2008年7月19日,家住济南清龙潭小区的沈海鹏在晨练结束回家时,被花园旁残缺的地砖绊倒,摔成了骨折。老人要索赔,物业却说“我们只管理公共设施,可没有义务管理您老人家!”协商不出结果,只好法庭上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花园边的地砖缺失状况已持续相当长时间,物业公司对此未及时尽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以致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沈海鹏每天经过该地砖缺失处,应注意到该处危险谨慎行走,故也承担40%责任。最后,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沈海鹏老人两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思想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小区里的维权事件中,老人成了摇旗呐喊、冲锋在前的抗争主力,有人称之为维权运动中“老人政治”。究其原因,一位老人说:“年轻业主们大都上有老下有小,忙事业,忙赚钱,没有时间来做这些工作,只有我们来做了。”老人们时间充裕,有自己的圈子和信息传播方式,能够迅速动员起来。而强烈的理想主义理念和责任感也让老人很容易成为社区维权的领袖。
  另一方面,老年人虽然有革命热情,但因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缺少法律知识,不懂得相关程序,对某些事物的理解存在误区,容易较真,认死理儿,一味与物业公司针锋相对,结果两败俱伤。还有的小区,因为业主过于强硬,大闹物业公司,长年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事情并不鲜见。结果,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敢接手,居住环境因无人管理而变得脏乱差,房子也贬了值,事与愿违。所以,有的时候业主处理好与物业的关系,比单纯地维权更有社会意义。即不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认倒霉”,也不能感情用事,采取不当的方式去“闹”。在维权的路上,每一步都要理性。法律报刊、普法节目都是教老人学会正确维权的好向导。而且法律武器不只是用来对簿公堂,也是谈判协商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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